更新时间:2015.03.29
【摘要】权利的本质是享受特定利益的法律上之力。"特定利益"与"法律上之力"不仅是权利分类的标准和依据,也是法律将某一特定利益进行权利化时,具体制度设计应当考虑的两个核心要素。商标权作为私权,所保护的利益是商誉,并以商标为权利客体。商标是特定标识与特定商品之间的联系,而不是指特定标识本身。中国现行《商标法》在对商标权进行具体的制度设计时,对商标权的上述本质进行了不同程度的异化。
【目录】
一、权利的本质
二、商标权的本质
(一)商标权的私权属性
(二)商标权的客体
1.商标权所保护的特定利益
2.商标权的客体
(三)商标权的法律之力
1.商标权是绝对权
2.商标权是支配权
三、商标权本质的异化
(一)商标权私权属性的异化
(二)商标权所保护的特定利益的异化
(三)商标权法律之力的异化
四、结论和建议
(一)在商标权取得方面,采取“使用为主、注册为辅”的原则
(二)在商标权保护方面,采取“使用决定保护”的原则
(三)在商标权转让方面,采取“共同转让”原则
(四)在商标行政管理方面,采取商标权转让采取登记公告制,商标许可采取登记备案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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