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5.03.29
【摘要】商标领域的平行进口问题较为复杂,世界各国的相关规则各不相同,欧盟所采取的区域用尽原则和美国所采取的Lever规则特色鲜明且影响广泛。我国《商标法》未对商标领域的平行进口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在对欧盟和美国有关平行进口和权利用尽问题的相关规则进行研究的基础上,对我国相关制度的构建提出了建议。
【目录】
一、欧盟平行进口规则
(一)《商标指令》与《商标条例》所规定的区域用尽规则
(二)成员国对区域用尽规则的选择权
(三)明示同意与默示同意
(四)英国法院对Davidoff规则的解读
(五)重新包装与更换商标
二、美国平行进口规则
(一)联邦法律的规定
(二)美国最高法院在K Mart案中对《关税法》第五百二十六条的解读
(三)Lever规则与产品质量差异
三、构建我国平行进口规则应该考虑的因素及立法建议
(一)国内用尽问题
(二)宏观考量
(三)微观考量
(四)立法建议
【来源】点击进入来源地址
【内容】{$content}
{$pics}
版权所有 © 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中国知识产权文献与信息资料库"研究课题组 技术支持:广州万有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京公网安备:110105435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京ICP备12039890号-2)
本站如有转载或引用文章涉及版权问题请速与我们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