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5.03.29
【摘要】商标权人在企业名称登记满五年后以企业名称侵权为由提起诉讼时,法院应否将企业名称登记满五年作为侵权与否的考量因素,或者作为何种因素进行考量,对此,理论界尚未有论及,司法实践也存在几种代表性的做法。通过对已有案例的梳理和比较,得出比较合理和可行的观点是,企业名称登记满"五年"不应成为侵权救济的硬性障碍,而宜作为侵权判定综合考量的重要因素。具体法律适用上,应从商标侵权与不正当竞争的基本原理出发,充分利用现有法律资源,如部门规章、具有可参照性的法律规定,从其立法精神着手进行深度阐述,通过架桥的方式转入适用《商标法》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条款,从而实现司法审判有理、有据。
【目录】
一、问题的提出——立法漏洞、司法各异
二、单一“五年”要素不应成为侵权救济的障碍
三、“五年”宜作为侵权判定综合考量的重要因素
四、“五年”要素在司法裁判中的具体考量
(一)部门规章的司法借鉴
(二)注册商标争议行政条款的司法扩展
五、结语
【来源】点击进入来源地址
【内容】{$content}
{$pics}
版权所有 © 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中国知识产权文献与信息资料库"研究课题组 技术支持:广州万有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京公网安备:110105435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京ICP备12039890号-2)
本站如有转载或引用文章涉及版权问题请速与我们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