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5.03.29
【摘要】目前我国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方面已经初步做到有法可依,但由于《商标法》对驰名商标的规定过于简单,特别是未注册驰名商标的保护不能与《巴黎公约》的最低要求相符,易使人产生误解,对驰名商标侵权行为的处罚问题,对驰名商标的犯罪问题等规定得太笼统或没有规定。这都有待于今后的立法和司法进一步加以明确和完善。
【目录】
一、 认定和保护驰名商标是经济形势发展的必然要求
二、 驰名商标的概念及特征
(一) 驰名商标经长期使用,为相关公众熟知。
(二) 驰名商标代表的商品或服务质量优异,市场上享有良好信誉。
(三) 驰 名商标享有广泛的社会影响,在一定范围内享有较高的知名度。
(四) 驰名商标是经本国主营机关认定其为驰名商标。
(五) 驰名商标是有一定期限的。
三、 驰名商标的特殊法律保护
(一) 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从相同或类似商品 (或服务) 扩大到非类似商品 (或服务)
(二) 禁止他人淡化驰名商标。
(三) 未注册驰名商标与已注册驰名商标享有同等的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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