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5.03.29
【摘要】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经济形势下知识产权审判服务大局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条规定,与他在先权相冲突的注册商标,因超过争议期限而不可撤销的,在先权利人在诉讼时效内可提起侵权诉讼,但法院不再判决承担停止使用该注册商标的民事责任。然而,保护在先权不应是绝对的。商标权人恶意注册情况下,应适用"欺诈毁灭一切"原则保护在先权;若注册无恶意,法院则应当在利益平衡、保护在先权利原则的引导下个案分析。
【目录】
一、问题的提出
二、在先权的概念和范围
三、保护未在争议期内主张的在先权的可行方案
1.“欺诈毁灭一切”原则
2.保护在先权及其限制
3.例外情况
四、相关行政程序与民事程序的协调
五、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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