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5.03.29
【摘要】改革开放以来我国OEM产业发展较快,尤其是在我国广东和江浙等沿海地区,有大量企业将涉外贴牌生产当作主要业务,越来越多的世界著名厂商将生产转移到中国,使得中国日益成为世界商品加工厂。然而近年来,涉外OEM商标侵权纠纷层出不穷,现行法律规定的模糊导致法院、行政执法机构对涉外OEM商标侵权的认定结果莫衷一是,既损害了相关当事人的利益,也阻碍了我国涉外加工贸易的发展。基于各方当事人利益平衡原则,认定涉外OEM并不构成对国内权利人商标权侵权,进而为即将进行的第三次商标法修订建言献策。
【目录】
一、问题的提出———涉外OEM商标侵权纠纷及处理
二、我国涉外OEM 商标侵权认定的分歧和依据
(一)“使用”的含义
(二)商标侵权的认定是否以混淆为要件
三、各方利益平衡的角度审视涉外OEM 商标侵权认定
(一)加工方:收益主要体现为劳务报酬
(二)委托方:本国法中的合法权利人
(三)国内商标权利人:抢注并非源于OEM
(四)社会公共利益:并未受到侵害
四、利益平衡基础上的我国商标法重塑
(一)明确界定商标使用的含义
(二) 以混淆作为认定商标侵权的要件符合商标的本质属性
(三)商标的地域性决定混淆相对人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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