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5.03.29
【摘要】本文通过考察域外商标立法和司法实践关于声音商标的显著性要件、不予注册的声音标识、注册申请文件的提交等方面的规定,建议我国声音商标在注册保护时,应规定独特的声音可以注册,普通的声音或描述性的声音具有第二含义才可以注册,通用的声音或功能性声音则不能予以注册;对于注册申请文件的提交,应规定音乐声音商标提交乐谱和描述性文字说明,非音乐声音商标则应提交描述性文字说明和载有该声音的电子文档。
【目录】
一、声音商标的显著性
(一)美国
(二) 澳大利亚
(三) 我国台湾地区
二、不予注册的声音标识
(一) 通用性声音
(二)功能性声音
三、声音商标注册申请文件的提交
(一) 图样表示方式
(二) 描述性表示方式
(三)混合表示方式
四、对我国声音商标注册保护的启示
(一) 规定声音商标显著性的判断标准
(二) 规定不予注册的声音标识
(三)规定声音商标注册申请文件提交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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