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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我国驰名商标制度的立法建议

更新时间:2015.03.21

【专业类别】:商标
【文献性质】:期刊论文
【作  者】:熊英
【出版时间】:2008年05月18日
【期刊名称】:北京工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期刊性质】:核心期刊
【作者单位】: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驰名商标、认定权、使用规则、司法救济

【摘要】我国驰名商标法律制度基本建立,但仍存在一些缺陷,如驰名商标的法律性、时间性不明确;驰名商标的使用规则和要求不明确;驰名商标能否转让或被许可不明确;对未注册驰名商标的保护力度不够;等等。这些不足之处,不仅引起理论上的争议,更引起实践中的混乱。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进一步完善我国驰名商标制度的立法建议。

【目录】

一、 明确规定驰名商标与著名商标及其区别
二、 明确规定驰名商标的法律性
三、 明确规定驰名商标的时间效力
四、 赋予仲裁委员会驰名商标认定权
(一) 商标侵权纠纷具有可仲裁性
(二) 仲裁员有能力认定驰名商标
(三) 符合高效率保护驰名商标的要求
(四) 符合国际公约的规定
五、 明确规定驰名商标的认定不应受侵权行为的影响
六、 明确规定驰名商标的使用要求
七、 明确规定禁止驰名商标不得转让与许可
八、 明确规定对未注册驰名商标的跨类保护
(一) 驰名商标跨类保护的理论基础是“联想理论”, 而非“注册”
(二) 注册驰名商标与未注册驰名商标认定的条件一样
(三) 给与未注册驰名商标跨类保护并不违反TRIPS(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要求
九、明确规定对侵犯未注册驰名商标行为的司法救济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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