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5.03.28
【摘要】对地理标志国际保护的最新国际公约《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 (TRIPs协议 )所设定的一般保护原则及例外规定 ,对完善各成员的地理标志保护制度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目前 ,我国尚未建立统一的地理标志注册和保护体系。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宜坚持以商标法为主 ,其他相关法律为辅的立法模式 ,明确地理标志管理和保护机制、统一并规范用语、具体明确地理标志构成要素和审批标准、完善地理标志的保护标准。
【目录】
一、简析我国地理标志法律保护的立法体例
二、完善我国地理标志法律保护的对策分析
(一)在立法上规范、统一用语, 明确规定原产地标志即指地理标志, 产地标志由具体的产地规则或商业交易习惯来决定, 统一单行法规及地方性法规中的用语。
(二)具体明确地理标志构成要素和审批标准
(三)明确保护地理标志的部门及职能
(四)理顺地理标志与地名商标的关系。
(五)完善地理标志的保护标准
三、我国在地理标志国际保护谈判中宜采取的恰当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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