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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使用注册商标的民事救济与限制

更新时间:2015.03.28

【专业类别】:商标
【文献性质】:期刊论文
【作  者】:汪泽
【出版时间】:2006年01月01日
【期刊名称】:知识产权
【期刊性质】:普通期刊
【作者单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副 标 题】:评中农科公司诉中农集团公司侵犯“中农”商标权案
【关键词】未使用注册商标、损害赔偿、民事救济

【摘要】注册商标依法应予保护,但民事救济方式的适用应当区分该商标是否已经实际使用。未使用注册商标,是指权利人提起保护请求之前从未使用或者已经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注册商标。未使用的注册商标仅有商标之形式而无商标之实体,侵害此类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权利人不会因此受到损失;侵害人无从借用此类商标的商誉,侵害人不会因此受有利益。侵害未使用注册商标的损害赔偿应以权利人因制止侵害行为的合理开支为限,但权利人可以请求侵害人排除侵害和防止侵害的发生。同时,侵害他人商标权之专有使用权的,侵害人负有以合理许可使用费为内容的不当得利返还义务。

【目录】

一、基本案情
二、法院判决
三、评析
(一)未使用注册商标的本质
(二)侵害未使用注册商标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理论基础
(三)实际损失、损失推定和法定赔偿的关系
(四)未使用注册商标的民事救济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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