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5.03.26
【摘要】我国现行《商标法》的名称已不能满足现实生活和立法内容变化的需要,该法的名称应该有所拓展和修改。国际社会商标立法名称的多样化为我国修改立法名称提供了可资借鉴的经验。基于我国的文化传统和国际社会商标立法名称的变革,我国《商标法》的名称可修改为《商标和其它标志法》。《商标和其它标志法》是在《商标法》基础上的改造和扩充,该法的命名,一方面传承了商标法的基本理念和精神,另一方面在商标的法律制度上也有所创新,并和国际商标立法发展趋势相适应。时值我国《商标法》第三次修改,《商标和其他标志法》的名称不失为目前立法机关的一种务实的选择。
【目录】
一、 名不副实:我国现行《商标法》名称的局限
二、 名称多样:国外商标立法名称的考察
三、 名称选择:我国商标法应有的名称——“商标和其他标志法”
(一)“商标和其他标志法”的命名分析
(二)务实选择:现行《商标法》基础上的扩充
四、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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