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5.03.26
【摘要】目前地理标志在我国的使用实际效果有限,政府对地理标志使用的推广起着主导性作用,结合我国国情和国际市场的现状来看,地理标志商标保护和专门立法保护模式各有利弊。我国参加WTO地理标志谈判应当坚持主权原则,在地理标志扩大保护的前提下支持多边注册体系谈判,并注意保持我国与外国权利义务的对等。为了配合我国参与相关地理标志谈判,应完善地理标志国内保护。
【目录】
一、 我国地理标志保护的实践现状
(一)目前我国地理标志使用的实际效果有限
(二)政府在地理标志保护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二、 从我国国情看地理标志保护模式之利弊
(一)商标保护的优势与不足
(二)专门立法模式的缺陷和优点
三、我国参与WTO地理标志谈判的原则与立场
(一)维护国家主权的基本原则
(二)地理标志扩大保护对我国有积极正面意义,我国应积极参与谈判
(三)我国参与地理标志多边注册体系谈判的总体立场
四、加强国内保护以配合WTO谈判和自由贸易协定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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