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5.03.26
【摘要】最高人民法院2009年出台的《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引入了商标反淡化制度,顺应了国际发展趋势。然而,该司法解释以并无商标反淡化因子的《商标法》第13条为基础引入商标反淡化制度,缺乏坚实的法律依据,而且使"商标淡化"寄居于"商标混淆"之篱下,在理论上难谓妥当。另外,该司法解释未合理地限制商标反淡化的适用范围,可能加剧驰名商标权人的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失衡状态。目前,我国商标法理论对驰名商标反淡化制度缺乏深入研究,在现实中也欠缺实施该制度的必要环境,因此,我国驰名商标反淡化制度应当缓行。
【目录】
一、《解释》引入商标反淡化制度顺应了国际发展趋势
二、《解释》引入商标反淡化制度缺乏法律基础
三、《解释》错误地将商标混淆作为构成商标淡化的前提
四、《解释》未合理限制商标反淡化的适用范围
五、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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