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5.03.26
【摘要】我国驰名商标的认定与保护存在司法与行政双轨并行的现象。对于行政与司法两种模式,就一具体个案而言,前者认定与保护的主体分离;后者认定与保护的主体一致。就认定涉案的范围与保护可用的手段观之,行政模式涉案的范围较窄,保护可用的手段有限;司法模式认定涉案的范围较广,保护可用的手段充分。从认定与保护的效力上看,驰名商标的司法与行政认定,具有基于驰名动态性的异案同效和基于司法终决权的同案异效的特征。
【目录】
一、认定与保护的主体
(一)行政模式: 认定与保护主体分离
(二)司法模式: 认定与保护主体合一
二、认定的涉案范围与保护的可用手段
(一)行政模式: 认定涉案的范围较窄, 保护可用的手段有限
(二)司法模式: 认定涉案的范围较广, 保护可用的手段充分
三、认定与保护的效力
(一)基于驰名动态性的异案同效
(二)基于司法终决权的同案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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