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5.03.26
【摘要】知识产权权利冲突的内在根源主要在于立法技术不完善和法律滞后。从权利构造看,知识产权权利冲突存在于权利连结点交叉的场合。知识产权权利冲突的实证法基础在于知识产权不断扩张,同一知识产品根据不同知识产权单行法形成相互冲突的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权利冲突的复杂性不仅表现为个体权利与社会公众利益的冲突,也表现为群体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冲突。保护在先权利已成为我国处理知识产权权利冲突的一项基本原则。然而,对于不同类型的知识产权权利冲突,保护在先权利原则并非绝对适用。解决因客体牵连而引起的异网域权利冲突应遵循权利位阶法则。化解知识产权权利冲突也并非绝对适用非此即彼法则,权利并存法则应当具有适用上的妥当性。
【目录】
一、知识产权权利冲突的内在根源
二、知识产权权利冲突的连结点
(一)权利主体作为连结点的情形
(二)权利内容作为连结点的情形
(三)客体作为连结点的情形
三、知识产权权利冲突产生的社会基础
(一)知识产权扩张首先表现为纳入知识产权保护的客体逐渐增多
(二)知识产权权利扩张还表现在知识产权主体制度的演进
四、知识产权权利冲突化解机制:保护在先权利与权利共存并重
(一)保护在先权利与权利并存机制
(二)知识产权法定主义与法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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