帐号: 密码:
[免费注册] [忘记密码]

不区分大小写,换一张

知信通 >  论著资料 > 正文

录音制品制作者的广播权和表演权应该缓行

更新时间:2015.04.18

【专业类别】:著作权
【文献性质】:期刊论文
【作  者】:张伟君
【出版时间】:2007年01月01日
【期刊名称】:电子知识产权
【期刊性质】:普通期刊
【作者单位】:同济大学知识产权学院
【关键词】录音制品制作者、广播权表演权、WPPT

【摘要】我国没有保护录音制品制作者广播权和表演权的国际法义务,也没有赋予录音制品制作者以广播权和表演权的必要性和迫切性。作为发展中国家,我国没必要在著作权的保护上与"潮流"国际亦步亦趋。因此,应暂缓赋予录音制品制作者广播权和表演权。

【来源】点击进入来源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