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5.03.22
【摘要】在著作权法中,作品的独创性作为作品构成的核心要件和必备属性,一直占有重要地位。作品具有独创性是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前提条件。然而,对于独创性的概念,我国著作权立法中并没有明确的界定。纵观世界各国著作权法的规定,独创性的内涵不尽相同,其认定的标准也不大一致。为此,有必要对作品独创性进行研究,以明确其具体涵义及认定标准,从而为著作权保护奠定坚实的理论基础。 本文分为引言、正文和结论部分,其中正文又分四个部分,对作品独创性及其认定问题进行了较为全面、深入的研究。 正文第一部分:作品独创性的基本问题。作者认为,“独创性”一词在法律中的概念不同于文法语词中的涵义,从其本源及现实意义来看,作品独创性应当包含独立性和创造性两层含义。独创性主要就作品的表现形式而言的,与作品的思想内容无关;其也与作品的学术质量或艺术品位无关。作品独创性承认文化传承性,不排除对他人作品的合理引用等形式的利用。认定作品独创性,应当从其基本概念出发,把握独立完成和具有一定的创造性这两条基本原则。 正文第二部分:作品独创性的比较研究。作者指出,从世界范围看,著作权法可以分为版权体系和作者权体系两大门类。前者以英、美等判例法国家为代表,重视作者的经济权利,对于独创性的要求强调独立完成,创造性的要求较低。后者以法、德等大陆法系国家为代表,不仅关注作者的经济权利,更强调作者的精神权利,以保护作者的人格利益;相应地,其对作品不仅要求独立完成,还要求作品具备一定的个性,因而对创造性的要求较为严格。不过,两大法系并非对立,近年来其在各自的发展中逐渐出现趋同的态势。 正文第三部分:作品独创性认定的实证分析。作者认为,基于法律的实践品格,深入研究对独创性的理解和认定原则,离不开从著作权司法实践中寻求答案。对涉及独创性的著作权纠纷案件的实证分析,一则可以总结我国司法实践中的判断标准和方法,二则可以对国内外判定原则和标准予以对比,从而找到适合我国国情的适用标准。 正文第四部分:完善我国作品独创性法律制度的建议。作者主张,我国对独创性的立法,应当在借鉴两大法系合理因素的基础上,体现我国的立法宗旨和价值取向,对独创性的概念赋予其明确涵义,对公有领域进行明确的界定。在司法实践对作品独创性的认定中,可以合理借鉴国外的先进成果,例如关注独创性程度和承担相应责任的“三分法”,适当界定合理借用的界限以促进创作和文化的繁荣,针对不同类型的作品,采取相应的判定标准,以体现法律的公平性。 在结论部分,作者认为作品独创性是著作权法中一个永恒的话题。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作品形式呈现更加多样化,独创性的认定标准也必定处在不断的发展和演化过程中。但是,作品独创性在著作权法中的基础和核心地位不会改变,因此,对于独创性问题的研究必将更加深入和广泛。
【目录】
摘要4-6
ABSTRACT6-10
引言10-11
一、独创性的基本问题11-17
(一) 独创性的基本概念11-14
1. 作品的独立性12-13
2. 作品的创造性13-14
(二) 独创性的法律特征14-17
1. 作品的独创性主要体现在作品的表现形式方面,而不体现在思想内容上15-16
2. 独创性承认文化传承性,不排除对他人作品的合理使用16
3. 独创性与作品的学术质量或艺术质量无关16-17
二、作品独创性的比较研究17-27
(一) 英美法系的版权体系17-21
1. 英国18-19
2. 美国19-21
(二) 大陆法系的作者权体系21-23
1. 法国21-22
2. 德国22-23
(三) 两大体系的区别、联系及发展演化23-24
(四) 国外司法实践中作品独创性的判定方法24-27
1. 两分法24
2. 三步法24-25
3. 三分法25-27
三、我国作品独创性认定的实证分析27-33
(一) 我国司法实践中对作品独创性的认定27-31
1. 文学作品:以文字作品为例27-28
2. 艺术作品:以美术作品、实用艺术品为例28-29
3. 事实作品:以地图作品为例29-30
4. 改编作品:以改编歌曲为例30-31
(二) 对我国司法实践中独创性认定的评价31-33
四、完善我国作品独创性法律制度的建议33-40
(一) 我国著作权法对作品独创性规范的现状33
(二) 立法建议33-35
1. 借鉴两大法系合理因素, 反映我国著作权保护的价值取向33-34
2. 对独创性概念赋予其明确涵义34-35
3. 明确界定公有领域35
(三) 司法建议35-40
1. 引入三分法35-36
2. 界定合理使用与抄袭的界限36-38
3. 对不同类型的作品使用不同的独创性认定方法38-40
结论40-41
参考文献41-43
致谢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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