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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植物专利可行性研究

更新时间:2015.03.22

【专业类别】:专利
【文献性质】:学位论文
【作  者】:李金光
【出版时间】:2010年01月01日
【指导老师】:来小鹏
【导师职称】:教授
【论文级别】:硕士论文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
【关键词】植物品种、可专利性、专利客体

【摘要】植物影响着国家的农业经济和食品安全,所以如何通过法律体系对植物知识产权进行保护是各国最关注的事情之一。目前,我国虽然对被列入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中的植物新品种的繁殖材料给予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独占性地保护,但不授予包括植物品种在内的植物本身及其部分专利权。在现阶段国外跨国公司全球性大批量申请植物专利的背景下,我国采用植物专利的可行性值得我们深思。 本研究试图通过分析我国现有植物知识产权保护框架、评析国外植物知识产权保护模式、剖析植物本身的可专利性以及我国排除植物专利所致问题,探讨我国现阶段采用专利权保护植物知识产权的可行性,并提出一定的设思。 本文从四个部分论述了我国应当对植物本身及其部分进行专利保护的见解。第一部分通过介绍我国专利法和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的基本内容以及二者对植物知识产权保护的差异,阐述了我国植物知识产权保护基本框架。第二部分通过介绍我国加入的与植物知识产权相关的三种国际公约即保护工业产权的巴黎公约、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并评析针对植物知识产权的美日保护模式、欧洲保护模式、印度保护模式,思考我们从中应当借鉴的部分。第三部分通过分析植物与发明创造、社会公德、公共利益的关系,植物与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的关系以及植物与专利所要求的充分公开的关系,阐述了植物本身及其部分是可以具有可专利性的。第四部分通过分析我国排除植物专利所致的问题、我国植物研究水平、我国植物知识产权申请情况,评析了我国现阶段是否采用专利权保护植物知识产权的不同观点,得出我国现阶段采用植物专利是可行的结论,并且认为可以通过在专利审查指南中将“植物品种”限制解释为传统方法培育的植物品种来实现对植物及其部分的专利保护。同时,为了使植物专利权、植物新品种权与种子法的相关内容相衔接,并适应我国植物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交流,可以从植物学角度出发,以我国种子法中规定的品种和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UPOV1991文本中定义的植物品种为基础,在专利审查指南中明确我国“植物品种”的具体含义。

【目录】

摘要4-8
前言8-9
第一章 我国植物知识产权保护框架9-17
第一节 我国专利与植物9-12
一、我国专利产生背景9
二、我国专利保护的客体与植物9-10
三、我国对植物发明创造专利申请的特殊要求10-12
第二节 我国植物新品种权保护框架12-14
一、我国植物新品种权保护制度建立12-13
二、我国植物新品种权的客体13-14
三、我国植物新品种权的范围14
第三节 我国专利权和植物新品种权的差异14-17
一、权利客体不同14-15
二、授权条件不同15
三、权利范围不同15-17
第二章 国际公约及国外保护模式评析17-25
第一节 与植物知识产权相关的国际公约简介17-19
一、保护工业产权的巴黎公约17-18
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 协议)18
三、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18-19
第二节 国外保护模式分析19-23
一、美日保护模式19-20
二、欧洲保护模式20-22
三、印度保护模式22-23
第三节 对国外保护模式的评判23-25
一、美日保护模式23
二、欧洲保护模式23-24
三、印度保护模式24-25
第三章 植物可专利性要素分析25-33
第一节 植物与发明创造、社会公德、公共利益25-27
一、植物与发明创造25-27
二、植物与社会公德、公共利益27
第二节 植物与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27-31
一、关于新颖性27-29
二、关于创造性29-30
三、关于实用性30-31
第三节 植物与充分公开31-33
第四章 我国植物专利可行性分析33-46
第一节 我国排除植物专利所致问题33-35
一、难以判断植物材料是否专利的客体33-34
二、专利方法难以保护植物发明创造者的实际权益34
三、不利于激励植物发明创造34-35
第二节 我国植物研究水平以及植物知识产权申请情况分析35-40
一、我国植物领域研究水平分析36-37
二、我国植物知识产权申请状况调查37-40
第三节 我国植物专利可行性思考40-46
一、针对反对派观点评析40-41
二、针对中间派观点评析41-42
三、针对主张派观点评析42-44
四、我国采用植物专利的设想44-46
结论46-47
参考文献47-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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