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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7调查中下游产品厂商的抗辩规则

更新时间:2015.03.21

【专业类别】:综合
【文献性质】:期刊论文
【作  者】:杨迅
【出版时间】:2007年01月01日
【期刊名称】:知识产权
【期刊性质】:普通期刊
【作者单位】:系富而德律师事务所美国纽约州执业律师, 上海市律师协会信息网络法律研究委员会特邀委员
【关键词】337调查、排除令、下游产品厂商、抗辩

【摘要】337调查是指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针对涉嫌侵犯美国知识产权, 损害美国国内产业的进口产品进行调查并发布进口禁令的行政法律程序, 也是一种贸易保护手段。337调查下的排除令不仅驱逐直接侵权产品, 而且可能阻止涉嫌侵权产品的下游产品的进口。为保护下游产品厂商的利益, 下游产品厂商应当利用介入程序、对初步裁决的评论、海关陈辩、对终局裁决的请愿、咨询意见和司法复议等程序为自己争取有利的结果。在这些程序中, 下游产品厂商不仅可以使用一般申请人的抗辩, 还可以利用不含侵权原材料、侵权原材料微不足道、不存在替代产品、海关难以执行和公共利益等规则予以抗辩。

【目录】

(一) 下游产品厂商加入337调查中的途径
1. 作为被申请人答辩
2. 作为非被申请人的介入程序( Intervent ion)
3. 对ITC初步裁决的评论
4. 对海关的陈辩
5. 对ITC 终局裁决的请愿
6. 请求咨询意见书
(二)下游产品厂商在337调查中的抗辩
1. 不包含侵权产品
2. 侵权在其下游产品中微不足道
3. 不存在可替代产品
4. 海关难以执行
5. 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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