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5.03.19
【摘要】中国台湾地区"宪法"等法律法规对TRIPS协议刑事程序的效力问题没有明确规定,但司法实务普遍肯定该条约规范有直接效力并在实践中予以自动适用。加入WTO以来,中国台湾地区对"著作权法"先后进行了四次修订,从而建立起了世界高水准的著作权刑法保护体系。高水准的著作权刑法保护与其实施强势保护战略有关,符合中国台湾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状况。中国台湾地区"著作权法"贯彻TRIPS协议刑事程序给中国大陆地区的启示是,需要正确处理内在需要与外在压力的关系,正确处理法的稳定性与适应性的关系。
【目录】
一、TRIPS协议刑事程序对中国台湾地区的效力问题
(一)中国台湾地区“宪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司法实务的惯常做法
二、加入WTO 后中国台湾地区侵犯著作权犯罪条款的修改问题
(一)以复制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财产权犯罪的修改
(二)以散布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财产权犯罪的修改
(三)对以公开口述、公开播送、公开上映、公开演出、公开传输、公开展示、改作、编辑、出租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财产权犯罪的修改
(四)刑罚设置的修改
三、对中国台湾地区“著作权法”贯彻TRIPS协议刑事程序的总体评价
(一)立法修改是否符合TRIPS协议刑事程序的要求
(二)现有著作权刑法保护水平是否过高
余论:对中国大陆地区著作权刑事立法修改的启示
(一)完善著作权的刑法保护,需要正确处理内在需要与外在压力的关系,妥善对待外国的压力
(二)正确处理法的稳定性与适应性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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