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5.04.18
【摘要】信息网络传播权是伴随着现代信息技术出现的新的传播权类型,国际社会在运用法律手段设置、调整和完善该类权利及其运行方面进行了有效探索,产生了一系列可供借鉴的文本。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出台实现了该权利在我国的体系化规制,但它并不能解决网络时代著作权保护的所有问题,信息网络传播权法律规则应该在《著作权法》的第二次修改中得到统筹考虑,并以此促进《条例》的修改和完善。
【目录】
一、信息网络传播权国际立法概况
( 一) 美国
1. 《知识产权和国家信息基础设施》( 即通称的“ 白皮书”)
2. 《数字千年版权法》( The Digital Millennium Copyright Act of 1998)
3. 《规范对等网络法案》( to limit the liability of copyright owners for protecting their works on peer-peer networks)
4. 《家庭娱乐与版权法案》( Family Entertainment and Copyright Act)
( 二) 欧盟及代表性的欧盟国家
1. 《关于协调信息社会的版权和有关权若干方面的指令》
2. 《关于共同体内部市场的信息社会服务尤其是电子商务的若干法律方面指令》( 简称《电子商务指令》)
3. 英国《版权法修正案》( 2003 年)
4. 法国《信息社会版权法案》
5、荷兰版权法修正案( 2002 年)
( 三)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 互联网条约”的协调
二、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基本内容
( 一) 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范畴界定
( 二) 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关联问题
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制度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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