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5.03.17
【摘要】2009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起草了《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并广泛征求各方意见,经过修改之后又有一(修改稿)。其中第8条条规定:“人民法院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保护,应当审查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这一规定被认为是最高法院拟明文规定在专利侵权判定中禁止使用“多余指定原则”。本文试图回顾“多余指定原则”在中国产生、发展及消亡的过程,以期同行对这一原则作深入研究。为了保持作者观点的完整性,本文在引用专家观点时尽量保持专家原著、原文内容,以供读者甄别。
【目录】
一、“多余制定原则"学说进入中国
二、“多余制定原则一在中国的形成
三、对“多余制定原则"的质疑
四、最高法院对“多余制定原则”态度的变化
五、对“多余指定原则”的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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