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5.04.18
【摘要】我国对软件界面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与美欧一样都以版权法中的“思想/表达”二分法为基本原则,然而“思想/表达”二分法与软件界面知识产权均衡的不一致造成其不确定性以及难以适用等缺陷。我国相关法律中有关软件界面的保护规定过于笼统,造成“有法难依”和国外厂商滥用知识产权阻碍我国软件产业发展的局面。从软件界面的网络经济学特性出发,应以是否存在网络经济效应为界面元素受保护的界线,从而与软件界面的知识产权均衡保持一致。将网络经济效应原则引入我国相关法规中,能够弥补我国当前软件界面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不足。
【目录】
一、软件界面中的法律问题
二、“思想/表达”二分法在软件界面保护中的缺陷
(一)“思想/表达”二分法涵义上的不确定性
(二)“思想/表达”二分法在适用上的困难
(三)“思想/表达”二分法与软件界面知识产权均衡的不一致性
三、软件界面保护的网络经济效应原则
(一)软件界面中的网络经济效应
(二)网络经济效应原则的提出
1.该原则与软件界面的知识产权均衡相一致
2.该原则能使知识产权法与反垄断法在对软件界面的保护问题上协调一致
(三)网络经济效应原则的具体适用
四、以网络经济效应原则完善我国软件界面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一)我国软件界面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现状
(二)现有制度的不足及其后果
1.导致“有法难依”的局面
2.国外厂商滥用知识产权阻碍我国软件产业的发展
(三)制度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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