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5.04.22
【摘要】 专利法外观设计定义中"富有美感"应理解为产品外观是否为美而设计,也即是否为产品的装饰效果而设计,由此将由功能或者主要由功能决定的产品外观排除在外观设计专利保护客体的范围之外。人们对实际使用时处隐藏状态的产品外观并不关注,故该类产品外观也不应成为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客体。建议在专利审查及相应的司法审判实践中将由功能或者主要由功能决定的产品外观以及实际使用时处隐藏状态的产品外观排除在外观设计专利保护客体
【目录】
一、美国外观专利保护客体要求的装饰性
二、我国专利法外观设计定义中“富有美感”含义的修正及具体适用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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