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5.04.26
【摘要】本文结合实际案例,探讨了现有技术证据在三个实质审查条款——《专利法》第26条第3款"公开不充分"、第26条第4款的"权利要求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以及第33条"修改超范围"中的扩展应用,分析了现有技术的作用和效力,并建议审查员和申请人在能举证时尽量举证,以证据优先,用事实说话。
【目录】
一、在《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审查中使用现有技术证据
二、在《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审查中使用现有技术证据
三、在《专利法》第33条的审查中使用现有技术证据
四、小结
【来源】点击进入来源地址
【内容】{$content}
{$pics}
版权所有 © 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中国知识产权文献与信息资料库"研究课题组 技术支持:广州万有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京公网安备:110105435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京ICP备12039890号-2)
本站如有转载或引用文章涉及版权问题请速与我们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