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5.04.08
【摘要】由于我国现行法律对知识产权采取行政、刑事、民事并行保护的方式,导致同一侵权行为人对其同一侵权行为可能必须同时承担行政、刑事、民事三种类型的金钱责任。在知识产权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得以先行的情况下,因侵害知识产权行为人偿付能力的限制,知识产权权利人因侵权所受损失难以得到有效补偿。为了真正实现对知识产权人权利的保护,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人的民事金钱责任应当先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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