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5.04.17
【摘要】本文从笔者答复外国申请人问题的一句习惯用语引出对于目前专利局有关修改超范围审查的思考,并尝试从行政法合理行政的角度在立法目的、判断主体、审查手段和相关因素方面,结合具体案例讨论专利局根据《专利法》第33条对于修改超范围审查的现状和笔者的观点,最后提出了建议和期望。
【目录】
一、问题的引出
二、符合立法目的
三、判断主体合格
四、实现立法目的的手段适当
五、应考虑相关因素
六、一个具体案例
七、结束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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