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5.04.12
【摘要】 近年来,知识产权冲突法规则出现在更多国家的立法之中。罗马I和罗马II条例构建的欧盟冲突法体系中也包括知识产权冲突法规则。罗马I条例将合同之债的一般冲突规则适用于知识产权合同,即以特征性履行规则来适用最密切联系原则,让法官根据合同性质和内容确定准据法。罗马II条例对知识产权侵权之债规定了以保护国为连接点的特殊冲突规则。知识产权的地域性、法定性和跨国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特点决定了保护国作为连接点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在我国的司法活动中,应避免对知识产权合同适用僵化的连接点;对知识产权侵权之债,仅应有限地允许当事人选择法院地法作为调整责任承担事项的适用法。
【目录】
一、知识产权合同之债的冲突法规则——罗马I条例
二、知识产权侵权之债的冲突法规则——罗马II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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