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5.04.10
【摘要】知识产权虽然是一种"垄断性私权",但任何权利都是有边界的,知识产权的合法行使当然受到反垄断法的规制。反垄断审查中的知识产权强制许可是反垄断救济措施中的特殊形式,具体分为经营者集中制度中的事前救济措施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中的事后救济措施。我国在制定知识产权领域反垄断执法指南时,应充分结合"必要设施规制"对反竞争效果进行有效救济。
【目录】
一、反垄断审查中知识产权强制许可的必要性
二、“必要设施规则”在知识产权强制许可中的运用
三、反垄断审查中知识产权强制许可的具体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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