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5.04.05
【摘要】 在我国学界,对于机械表演权的国内法依据和国际法依据一直存有争论,而现行《著作权法》规定的表演权定义过于宽泛,造成其在控制范围上与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存在交叉重合,正在修订的《著作权法(草案)》3个稿本都未解决此问题,因此建议以"现场性"统辖表演权和放映权,并以此区别于广播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形成界限分明、简洁易懂和逻辑合理的传播权体系。
【目录】
一、“机械表演权”法源依据的争论与澄清
二、现行立法中“机械表演权”规定存在的问题
三、完善“机械表演权”立法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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