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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定商标侵权应以成立“商标性使用”为前提

更新时间:2015.03.31

【专业类别】:商标
【文献性质】:期刊论文
【作  者】:祝建军
【出版时间】:2014年01月01日
【期刊名称】:知识产权
【期刊性质】:核心期刊
【作者单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
【副 标 题】:苹果公司商标案引发的思考
【关键词】商标性使用、混淆可能性、合理使用、商标侵权

【摘要】通过对司法实践中一起典型商标侵权纠纷案的不同处理意见的介绍为切入点,论证了要判定某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必须要以认定该行为构成"商标性使用"为前提。"商标性使用"与"混淆可能性"是判定商标侵权的两个独立条件,且存在着先后判断顺序,某行为不符合其中任何一个条件,就不可能构成商标侵权。

【目录】

一、问题提出:审理苹果公司商标案遇到的困惑与争议
二、对“商标性使用”含义的界定与识别
三、“商标性使用”与混淆可能性之间的关系
四、判定商标侵权应以成立“商标性使用”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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