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5.04.05
【摘要】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近似判断是事实判断和价值判断的共融。鉴于混淆性近似的认定标准已经相对成熟,实践中多数法院直接将混淆性近似的认定结论移植到淡化案中。这种做法忽略了混淆与淡化的内在差异。此外,法院通常认为只有系争商标之间的近似程度达到"相同或几乎相同或实质近似"时,淡化才能成立。这种传统的淡化性近似标准本身就是一种内在缺陷分析方式,应当加以摒弃。首先,商标相同并不必然引起淡化;其次,"几乎相同或实质近似"在判断上任意性性很大,容易引起前后不一致甚至相互矛盾的结论;再次,低于此标准的商标近似程度也可能构成淡化。淡化性近似应当结合个案采用多因素检测方法认定。
【目录】
一、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近似
二、传统淡化性近似认定的困境
三、淡化性近似认定的新发展
(一)星巴克案与李维斯案
(二)摒弃“相同或几乎相同或实质近似”标准
四、完善我国淡化性近似认定的构想
(一)修改《商标法》第 13 条及相关司法解释
(二)淡化性近似应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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