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5.04.05
【摘要】现行法下的商标权利救济程序具有复合性。商标权利的救济程序包括无效确认救济、行政调解救济、行政裁决救济以及司法救济等。各救济程序在启动的主体和方式等方面具有多元性。允许当事人无限制地援引复合救济程序会带来诸多负面问题,因而需要结合救济程序目的、程序特点以及诉讼原理等因素来综合决定并列救济程序的相互排除适用问题。
【目录】
一、商标无效确认救济程序的排除适用
(一)商标无效确认救济程序的排除适用——以《商标法》第 44 条为中心
(二)商标无效确认救济程序的排除适用——以《商标法》第 45 条为中心
二、 商标权利行政调解、行政裁决救济程序的排除适用
(一)当事人协商救济是否排除行政救济
(二)行政调解救济是否排除诉讼救济
(三)商标侵权行政裁决程序是否排除民事侵权诉讼
三、商标权利司法救济程序的排除适用
(一)商标注册人与利害关系人提起诉讼后是否相互排除
(二)侵权行政诉讼是否排除后续民事不侵权确认诉讼
(三)先前民事侵权诉讼是否排除后续民事侵权诉讼
(四)商标侵权裁定是否排除其他权利裁定救济申请
(五)侵权人被重复起诉时后诉的排除问题
【来源】点击进入来源地址
【内容】{$content}
{$pics}
版权所有 © 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中国知识产权文献与信息资料库"研究课题组 技术支持:广州万有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京公网安备:110105435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京ICP备12039890号-2)
本站如有转载或引用文章涉及版权问题请速与我们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