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5.04.05
【摘要】在众多的商品中,日化类商品与其他类商品在销售上表现出的不同特征是,生产商通常会给销售商提供商品非卖品。纵观中国各大电子商务网站,以聚美优品、乐蜂网等为代表的主营护肤品、彩妆品等商品销售的网站上,均存在大量标有"not for sale"(不为销售)字样的化妆品非卖品销售,并且此类销售占了整个网站销售量的很大比例。在淘宝等网购平台,销售化妆品非卖品以及其他日化类产品的非卖品也非常普遍。从商标法角度,欧盟法院审理的两起案件的裁决表明,商标权利穷竭理论无法为销售非卖品构成商标侵权开脱。从合同法角度,根据具体情形,化妆品生产商可从赠与合同、委托合同、附随义务等角度寻求违约责任的救济。
【目录】
引 言
一、网售化妆品非卖品是否违反商标法
(一)商标权权利穷竭原则
(二)商标权权利穷竭原则在网售化妆品非卖品情形下的应用
(三)网售化妆品非卖品的商标权侵权分析
二、网售化妆品非卖品是否违反合同法
(一)化妆品选择性销售制度与二次销售
(二)化妆品非卖品的禁止转售约定的效力
(三)商标权人的所有权保留条款的效力
三、结 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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