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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适当区别标识研究

更新时间:2015.05.02

【专业类别】:综合
【文献性质】:学位论文
【作  者】:付景虎
【出版时间】:2013年06月01日
【指导老师】:曹丽荣
【导师职称】:
【论文级别】:硕士论文
【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关键词】附加适当区别标识、商业标识、市场混淆

【摘要】附加适当区别标识作为一种行为方式,目前仅在极其有限的商业标识和类型中可以适用,大大忽视了其平衡商业标识使用攸关者利益的功能。为缓解这一紧张局面,应在商业标识法律中建立一项具有一般适用性的法律规则。在法律属性上,附加适当区别标识是一种民事责任,其适用的前提是存在商标侵权行为或者不正当竞争行为。作为一种规范商业标识使用的特殊措施,其旨在消除因允许被控行为人继续使用其商业标识而导致的市场混淆,平衡商业标识权利人、市场竞争者和消费者利益。我国目前仅有的一种可适用附加适当区别标识的情形是两个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发生地域重合时的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修正案(草案)》在关于先使用抗辩的规定中也引入了这一规则,但这些规定仍有极大的局限性,司法实践和学理对此尚未展开详论。本文认为,应从法律规则的角度构建附加适当区别标识制度,应确立一般的构成要件,即被控行为人所用标识与主张权利的标识并存时足以发生市场混淆和不宜责令停止使用被控标识。在商业标识法律中,在诸如反向混淆、使用不可撤销商业标识等商标侵权或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处理方式或权利救济上存在困境,这些困境可以通过适用附加适当区别标识得到化解。此外,作为法律效果,在附加适当区别标识的司法实践中尚需明确:法院不得主动适用;附加应采取合理的方式;适当区别标识包括那些能将两个商业标识区分开来的标识;附加适当区别标识不适用诉讼时效。同时,所附加的标识在特定情形下可以去除。从立法论的角度看,可以在《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规定关于附加适当区别标识的一般条款,以为司法实践提供明确的指引。总之,本文的总体思路是,突破个别商业标识和类型的限制,在商业标识法律体系中设立一般性条款,辅以个别类型规定,共同构成附加适当区别标识的规则体系。本文的创新点是,提出并论证了一般规则的构成要件,对满足构成要件时所导出的法律效果涉及的诸多问题提出自己的观点。附加适当区别标识所解决的基本是商业标识纠纷中的复杂、疑难案件,因此,本文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鉴于目前尚无专论系统研究这一问题,本文的价值还在于,为以后学者对这一问题的研究提供诸多引子,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目录】

摘要
Abstract
引言
第一章 附加适当区别标识的界定
第一节 “附加适当区别标识”的概念
一、 “附加适当区别标识”用语的不同表述
二、 对“附加适当区别标识”的文义解释
第二节 附加适当区别标识的法律属性
第二章 附加适当区别标识适用领域的扩张
第一节 附加适当区别标识的利益平衡机制
第二节 商业标识的扩张
第三节 类型的扩张
小结
第三章 附加适当区别标识一般规则之建构之一—构成要件
第一节 被控标识与主张权利的标识并存时足以发生市场混淆
一、 受保护权利的确定
二、 商业标识间市场混淆可能性的判断
第二节 不宜责令被控行为人停止使用被控标识
第四章 附加适当区别标识一般构成下的典型类型
第一节 商标在先使用人的附加
第二节 使用不可撤销商标或不可撤销字号时的附加
第三节 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姓名作为商业标识使用时的附加
第四节 被控侵权人构成反向混淆时的附加
第五节 权利用尽规则某些例外情形的附加
小结
第五章 附加适当区别标识一般规则之建构之二—法律效果
第一节 法院的适用
第二节 附加的方式
第三节 “适当区别标识”的判定
第四节 未进行附加适当区别标识的后果
第五节 附加适当区别标识的诉讼时效问题
第六节 附加的适当区别标识的去除
一、 被保护的商业标识权利丧失
二、 两个商业标识不再近似
结语
参考文献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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