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5.05.03
【摘要】将姓名注册为商标的行为往往会侵犯他人的合法权利,无论这种注册行为是未经授权的还是仅仅对自己名字的“合理”使用。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中,出现了大量的姓名商标侵权纠纷案件,而且侵权的方式层出不穷。从恶意的使用他人姓名为商标,如“张学友”、“楚瑜酒”商标案等,到偶然的姓名雷同“刘翔牌”商标案等,都凸显出现行商标法对姓名商标规制的不足。本文从司法实践中遇到的典型案例入手,结合商标的基本识别功能,借鉴国内外立法,进而提出姓名作为商标进行注册与保护的标准。本文分为四章具体研究:第一章结合司法实践中的典型案例,分析将姓名注册为商标这一行为属于何种法律行为。本章主要对未经允许注册他人姓名为商标的行为与侵犯姓名权的行为进行分析比对,从而认定姓名的商标注册行为的法律性质。同时,本章亦会点出姓名作为商标的商业价值。第二章结合商标的基本功能识别功能,分析姓名作为商标注册应当达到的显著性标准。以普通姓名与名人姓名为视角,分析两者显著性的强弱,推出各自需要达到何种标准方能满足作为一个商标拥有基本功能的要求。本章梳理了近10年来我国发生的姓名商标侵权的典型纠纷案件,分别分析了法院在判决时所引用的法条。在此基础上提出现有法律之不足,与应当达到的标准。第三章分析了未经授权但已经获准注册的姓名商标的保护问题。这一章主要涉及的是未经授权将名人姓名注册为商标的问题。本章从成名前的名人姓名商标注册与成名后的名人姓名商标注册两个角度出发,分析商标权人在主观上是否恶意带来的不同姓名商标保护方式。第四章提出了完善我国姓名商标注册与保护的建议。在分析和评价我国现行立法的基础上,结合司法实践出现的纠纷类型与国外立法经验,提出了我国姓名商标注册与保护的立法建议。本文创新之处体现在以下三点:第一,全面概括、分析了各家学者提出的用姓名权规制姓名注册商标行为的难点。第二、国内外目前关于姓名注册的研究主要观点是姓名需具备第二含义,本文在承认这一点的基础上,结合国外理论与司法实践,提出了普通姓名哪怕不具备第二含义依旧可以注册的例外情况;此外,本文将普通姓名与名人姓名区别开来,提出在特定领域内名人姓名在不具备传统意义下的第二含义时依旧可以注册的标准。第三、本文结合国内外理论与实践,提出了已获得注册的姓名商标在使用过程中姓名权人与商标权人各自对该姓名的使用权限。
【目录】
摘要
Abstract
导言
第一章 注册姓名为商标行为之性质分析
第一节 以他人姓名为商标注册行为的性质
一、 “姓名”的概念
二、 “公民”的概念及外国人姓名的认定
三、 “盗用”的认定
第二节 姓名的商标价值
一、 姓名商业化价值的确认
二、 我国立法中姓名的商业价值的认定
小结
第二章 姓名的商标注册标准
第一节 普通姓名的显著性获得及注册
一、 普通姓名的显著性分析
二、 普通姓名商标注册的例外
三、 本节小结
第二节 名人姓名的商标注册
一、 名人的概念
二、 名人姓名商标注册典型案例梳理
三、 名人姓名商标注册标准
四、 成名前的姓名商标注册
小结
第三章 已获准注册的姓名商标的保护
第一节 未经允许注册的他人姓名商标保护
一、 成名前的姓名商标保护
二、 成名后的姓名商标保护
第二节 合法取得的姓名商标权利保护
一、 传统的保护模式
二、 实践中的保护模式
小结
第四章 我国姓名的商标注册与保护完善
第一节 姓名商标注册的立法建议
一、 现行关于姓名商标注册的规定
二、 姓名商标注册立法完善
三、 姓名商标注册的审查建议
第二节 已获得注册的姓名商标的保护立法完善
一、 目前我国关于姓名商标保护的规定
二、 对已注册姓名商标保护的立法完善
结语
参考文献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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