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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的限制

更新时间:2015.04.05

【专业类别】:综合
【文献性质】:期刊论文
【作  者】:李永明、郑淑云、洪俊杰
【出版时间】:2013年09月01日
【期刊名称】: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期刊性质】:核心期刊
【作者单位】: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
【支持基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10YJA820054)
【副 标 题】:以知识产权最新修法为背景
【关键词】知识产权、行政执法、行政执法限制、行政调解、私权

【摘要】知识产权行政执法自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产生之初即已存在,是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上的特色制度,也是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三部主要知识产权法律的最新修改显示,行政执法呈现出扩张趋势,但无论是从比较法的角度进行考察,还是从知识产权本身特有的属性、法经济学的成本效益分析、服务型政府的职能转变、行政权扩张本性的抑制、社会条件的变迁等角度着眼,知识产权行政执法都应当受到严格限制。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在修改时可适当保留知识产权行政执法的内容,但应当对其进行严格限制并逐步弱化。具体而言,修法时应弱化对知识产权纯民事纠纷的行政裁决,提倡行政调解,并适时调整行政查处的范围和力度。

【目录】

一、知识产权行政执法的范围界定及扩张趋势
二、知识产权行政执法限制的比较法依据
三、知识产权行政执法限制的理论基础
四、对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修法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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