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5.04.05
【摘要】 目前司法实践中,知识产权侵权人承担的主要责任形式为停止侵权和赔偿损失,但这两类责任形式并不能满足知识产权保护的需求。知识产权客体的特殊性、知识产权权利表现的多样化、以及对知识产权性质认识的多元化,有理由需要更丰富的责任形式,我国知识产权相关立法亦提供了相应的法律依据。应灵活运用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等责任方式,作为停止侵权和赔偿损失的责任的补充。
【目录】
一、引 言
二、形式多元化之理论依据
三、责任形式之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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