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5.04.08
【摘要】商业方法发明在20世纪九十年代之后,逐渐成为专利法的研究对象,是否将商业方法纳入可专利客体范围,其判断标准和原则如何界定,世界各国和地区有着较明显的差异。世界各国和地区可以分为以实际应用为主导和以技术特征为主导的两种类型的商业方法可专利性判断标准。在完善我国商业方法可专利判断标准方面,应当强化我国的技术特征要件,引入"机器或转换"测试方法和"先占"概念,不建议过早进入新颖性和创造性判断,同时应当完善功能和效果限定审查原则。
【目录】
一、以实际应用为主导的可专利性判断标准
二、以技术特征为主导的商业方法可专利性判断标准
三、我国商业方法可专利性判断标准及其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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