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5.04.17
【摘要】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是人们讨论的热点,同时也是个难点,对此问题学术界有不同观点,世界各国有不同的做法。目前世界上流行的做法是将软件视为作品给予版权保护,然而软件毕竟不同于传统文学作品,在大多数情况下它是作为一种工具而存在,因此给予计算机软件以专利保护便成为讨论的热门话题。本文分为四个部分,旨在通过分析计算机软件自身的特点,论证其可专利性。第一部分首先介绍了计算机软件的概念和特点,然后介绍了欧洲和美国对于计算机软件的专利保护以及对于我国的启示。第二部分从计算机软件的工具性角度出发,认为首先软件本身可以成为一种技术方案,其次软件不同于数学公式和思维方法,不属于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应当能够成为专利法所保护的对象。第三部分意在讨论软件专利的审查标准与普通专利相比有何不同,就实用性、新颖性和创造性分别展开论述,思考其实质性授权条件。大多数软件都具有实用性,判断新颖性的关键在于如何认定现有技术以及相应数据库的建立,而创造性成为软件取得专利的最后门槛。第四部分就如何完善我国专利法关于计算机软件的保护提出了几点建议,认为首先应当承认软件本身是专利法所保护的客体,其次在此基础上采取宽进严出的审查策略以控制软件专利的数量,同时缩短软件专利的审查期限和保护期限,再次为了使软件本身能够申请产品发明专利还需要扩大产品这一概念在专利法下的含义,最后建议申请专利时要求开发者公开源代码。
【目录】
引言
一、计算机软件的概念及其保护模式
(一)计算机软件的概念
(二)计算机软件的特点
1、计算机软件的双重属性
2、计算机软件价值高、容易被复制
(三)计算机软件的版权保护
1、版权保护的优势
2、版权保护的不足
(四)计算机软件专利保护
1、美国对软件的专利保护
2、欧盟关于计算机软件的专利保护
3、我国关于计算机软件的专利保护
4、欧美关于软件专利的态度对中国的启示
二、计算机软件的可专利性
(一)专利权客体
1、发明与技术方案
2、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二)计算机软件本身的可专利性
1、软件构成技术方案
2、软件不属于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3、产品还是方法
三、计算机软件实质性授权条件
(一)实用性
(二)新颖性
1、现有技术
2、判断现有技术的“瓶颈”
3、解决办法
(三)创造性
1、美国的创造性审査标准
2、欧洲的创造性审查标准
3、创造性审查要点
四、完善我国计算机软件专利保护的建议
(一)承认软件本身的可专利性
(二)采取宽入严出的审査策略
(三)缩短软件专利的保护和审查期限
(四)扩大产品的涵义
(五)公开源代码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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