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5.03.15
【摘要】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所审理的知识产权案件不仅类型齐全,而且重大疑难复杂案件较多,其中不乏具有探索性的创新型案件,影响巨大而深远。本丛书注重对新类型案件审判经验的总结,旨在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指导作用,规范案件审理、保障裁判尺度统一。
【目录】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新发展(2013)
一、专利授权确权行政案件
1.独立权利要求是否缺少必要技术特征的认定
2.专利权人对已授权马库什权利要求的删除性修改且有实施例支持时可认定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八条第一款规定
3.现有技术中存在与马库什专利权利要求中任一实施例的技术效果相近的技术方案时该专利不具备创造性
4.化学混合物或组合物的组分含量变化对其他组分有影响时应以是否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作为判断该化学混合物或组合物是否具有创造性的主要考量因素
5.对附图中的内容进行推测或者测量来得到的部件尺寸不得用来判断专利的新颖性和创造性
6.判断发明创造是否具备创造性时不得割裂评价每个技术特征是否具备创造性
7.确定专利技术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时可不考虑与解决该技术问题的技术手段无关的技术问题的产生原因
8.现有技术中采用区别技术特征与专利技术方案采用相应技术特征的原因和目的不同时该区别技术特征不能认定为已经被公开
9.区别技术特征在发明创造中的技术效果未记载在对比文件中时可初步推定该发明创造具有意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10.专利技术与现有技术的结构不同时应基于当事人充分举证或充分说明认定本领域技术人员是否“容易想到”
11.非众所周知的常规技术手段应当有证据证明
12.说明书中的相关理论是否完善通常不影响判断专利技术方案是否“能够实现”
13.权利要求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是指权利要求应当得到说明书的形式支持和实质支持
14.外观设计专利权与在先商标权相冲突的认定
二、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
(一)国旗商标条款
15.商标标志与国旗是否近似的认定
16.商标标志与国家名称是否近似的认定
(二)不良影响条款
17.申请商标是否具有不良影响与其实际使用情况无关
18.所含企业名称符合一般商业惯例的商标不具有不良影响
(三)地名商标条款
19.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别称”可以视为地名
(四)显著性条款
20.争议商标不是相关商品必然包含的原材料时不属于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特点的标志
21.国际计量单位标志作为商标通常不具有显著性
22.申请注册的商品商标将确定地成为集体商标而丧失区分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识别作用时不应核准其注册
23.判断服务商标是否具有显著性时不应将该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相关消费群体相混同
24.缺乏固有显著性的标志一般不能通过使用获得显著特征
(五)****条款
25.当事人主张引证商标构成****但未指明哪个引证商标构成****时可以结合商标标识及其要求认定****的具体理由予以确认
26.将他人在先****与其核定使用商品的通用名称组合成新的标志申请注册的可不予核准注册
27.因未续展丧失商标专用权的商标不宜适用****条款
(六)代理人条款.
28.认定是否构成代理关系时可适当考虑混淆因素
(七)商品类似及商标近似性条款
29.申请人的恶意在判断商标是否近似中的作用
……
审判案例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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