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5.05.31
【摘要】《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注册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有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注册商标无正当理由连续3年不使用情形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商标局受理后应当通知商标注册人,限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提交该商标在撤销申请提出前使用的证据材料或者说明不使用的正当理由;期满未提供使用的证据材料或者证据材料无效并没有正当理由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目录】
一、原则:应当是在核定商品上的使用
二、例外:在区分表中的类似商品范围内认可非核定商品上的使用证据
三、限制:不得突破区分表中的类似商品范围采纳非核定商品上的使用证据
四、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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