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5.10.19
【摘要】著作权作为一种民事权利,应当归属于一定的民事主体。确定作品著作权的归属,不但是一个极其重要的问题,也是一个十分复杂的问题。著作权归属指的是著作权的诸项权利该归谁享有,也就是对著作权的权利主体的确认。纵观世界各国著作权立法,对于作品著作权归属的法律规定反映了各国著作权制度的立法理念。从著作权的立法来看,是按照以经济为重点和以人权为重点两条不同的法律主线发展的,这两条法律主线形成了两种不同的权利体系模式,一种是以英国、美国等国家为代表的“版权体系”,另一种是以法国、德国等国家为代表的“作者权体系”。从著作权归属制度来看,“版权体系”国家和“作者权体系”国家首先在著作权归属问题上都采取了同一原则,即著作权归属于作者,而且几乎所有情况下都允许作者和作者之外的主体约定著作权归属。“版权体系”国家和“作者权体系”国家在著作权归属问题上的不同之处在于:在对待多人创作完成的作品时,尤其是存在雇佣关系、投资关系和委托创作关系时两个体系的国家立法对著作权归属采用了不同的处理方案。具体来讲,在“版权体系”国家承认自然人是作者,法人可以视为作者,自然人和法人都是著作权原始主体。而在“作者权体系”国家(日本等少数国家除外),承认只有自然人可以成为作者和著作权原始主体,法人不可以成为作者,但法人可以成为著作权继受主体。考察我国著作权归属制度,1991年我国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对著作权归属确定了基本原则,即著作权归属于作者,但法律特别规定或者允许约定除外。具体而言,包含三项内容:一是在一般情况下,著作权归属于创作作品的作者;二是对于一些特殊作品法律专门作出权利归属的规定;三是个别作品允许当事双方约定著作权归属,如果没有约定,则法律规定作品初始权利人。通常情况下,就个人作品而言,谁是作者谁就是著作权人,权属是明确清晰的。但是在现实生活中,除个人作品外,还存在一些多人共同创作完成的作品,这些作品由于创作主体的非单一性,产生的方式不同、类型不同、创作过程复杂尤其是在作品的完成过程中出现由单位主持或者组织、由投资者出资、由委托人委托创作等不同情况下,使得著作权归属的确定变得较为复杂,且常常会引发纠纷。虽然在著作权纠纷各类案件中,权属纠纷案件所占的比重并不大,但是此类案件的审理难度较大,出现的问题较多。究其原因,一方面,我国对著作权归属的理论研究尚不够深入,故立法中存在不同类型作品著作权权属交叉、边界模糊等问题;另一方面,从立法规定来看,《著作权法》在法律特别规定的法人作品、职务作品、视听作品等作品著作权归属问题上,以及允许约定的委托作品、自传体作品等作品著作权归属问题上,均存在需要完善的内容。本文在综合理论界和实务界已有成果的基础上,首先对著作权归属制度的历史沿革进行考察,探讨著作权归属制度背后的历史逻辑、思想基础,分析著作权归属制度的现行模式、理论解释;其次,对我国著作权归属制度进行评析,通过考察我国著作权法律的发展历史轨迹和著作权归属制度立法情况,总结成就,发现不足,找出原因与症结,在此基础上为著作权归属制度的立法内容完善提供素材。第三,立足问题导向,本文的第三章、第四章在肯定著作权归属首先属于作者这一基本原则的前提下,着重研究著作权归属于作者例外的立法情况,即法律特别规定的作品著作权归属问题,以及允许约定的作品著作权归属问题,并提出完善立法内容的建议。本文主要观点是:1、我国作为大陆法系国家,应当坚持“作者权体系”的立法理念,围绕作者是第一权利人的核心确定著作权归属;2、立法应当充分体现著作权作为私权的意思自治精神,任何作品均应当允许作者与他人约定著作财产权归属,但是著作人身权不能约定转让,只能对行使方式作出约定;3、建议对于一些特殊作品的著作权归属的立法内容进行完善。具体来讲:(1)关于法人作品的著作权归属立法完善建议是:取消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的规定;取消法人作品,将雇员完成的法人作品作为职务作品来确定权属,将存在委托创作关系的法人作品作为委托作品来确定权属。(2)关于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属立法完善建议是:不区分一般职务作品与特殊职务作品;职务作品的著作人身权由作者享有,其行使方式可作约定。著作财产权归属由合同约定,没有约定的,则归属于作者。(3)关于视听作品的著作权归属立法完善建议是:在无相反约定的情况下,视听作品的著作财产权归属于制片者;参与创作的作者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并享有著作人身权,其行使方式可作约定;原作品作者为视听作品创作人员。(4)关于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归属立法完善建议是:委托作品的著作人身权由受托人享有,其行使方式可作约定。著作财产权归属由合同约定,没有约定的,则归属于受托人。(5)关于自传体作品的著作权归属立法完善建议是:自传体作品的著作人身权由特定人物享有,其行使方式可作约定。著作财产权归属由合同约定,没有约定的,则归属于特定人物。本文对著作权归属问题的研究意义在于:通过对著作权归属的理论体系进行研究,尤其是在对我国著作权归属立法的历史轨迹、原因和背景加强深层次研究的基础上,立足我国著作权法立法现状,在肯定著作权归属制度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借鉴国外立法保护经验,对法人作品、职务作品、视听作品、委托作品、自传体作品著作权归属立法内容的完善提出建议。通过对著作权归属问题研究,既解决立法内容中的不足,为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提出建议,又强调充分保障作者以及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鼓励和促进作品的创作与传播,促进我国文化产业的蓬勃发展。
【目录】
导论
第一节 研究的目的和意义
一、研究的目的
二、研究的意义
第二节 研究思路和方法
一、研究思路
二、文献的收集
第三节 研究框架及基本观点
一、基本框架
二、基本观点
第一章 著作权归属制度历史沿革与现行模式
第一节 著作权归属制度的历史沿革
一、萌芽时期:从属于印刷出版商的作者权利
(一)印刷特权
(二)书商版权
二、早期立法:作者著作权的确立
三、后期立法:两种体系的分野
第二节 著作权归属制度的现行模式
一、基本原则:著作权归属于作者
二、例外安排:著作权归属于作者之外的主体
(一)作者与其他主体约定著作权归属
(二)法律特别规定著作权归属
第三节 著作权归属制度的理论基础
一、著作权归属于作者的法理学分析
(一)财产权分析
(二)人格权分析
二、著作权归属于作者之外主体的法理学分析
(一)法人意志
(二)创作投资
(三)合同约定
第二章 我国著作权归属制度评析
第一节 我国著作权法律的发展历史轨迹
第二节 我国著作权归属制度考察
一、近代著作权归属制度回顾
(一)著作权归属制度的萌芽
(二)近代著作权归属法律规定
二、新中国成立后著作权归属制度探索和确立
(一)50年代决议和规定
(二)80年代部门规章
(三)1991年《著作权法》
第三节 我国著作权归属制度的成就及其不足
一、立法成就
二、立法存在的不足
(一)法律特别规定的作品著作权归属问题
(二)允许约定的作品著作权归属问题
第三章 法律特别规定的作品著作权归属问题研究
第一节 法人作品著作权归属问题研究
一、立法存在的不足
(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不符合创作行为要求
(二)法人作品与特殊职务作品概念相似
(三)法人作品与委托作品权属交叉
二、“法人作者”的国外立法实践
(一)“法人作者”出现在极个别国家
(二)法人取得原始著作权的途径
三、法人作品著作权归属立法建议
(一)取消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的规定
(二)取消法人作品制度的立法思路
第二节 职务作品著作权归属问题研究
一、立法存在的不足
(一)一般职务作品和特殊职务作品界限模糊
(二)允许自行约定权利义务归属欠缺
(三)著作人身权归属的分割
二、国外立法实践
(一)英美法系国家雇佣作品权利归属原则
(二)大陆法系国家职务作品权利归属原则
(三)职务作品权利归属原则
三、职务作品著作权归属立法建议
(一)不区分一般职务作品与特殊职务作品
(二)职务作品的著作财产权归属允许约定
(三)著作人身权归属不应割裂
第三节 视听作品著作权归属问题研究
一、立法存在的不足
(一)权利主体界定困难
(二)原作品作者与试听作品关系
二、国外立法实践
(一)视听作品著作权归属立法例
(二)原作品作者与试听作品关系
三、试听作品著作权归属立法建议
(一)允许约定著作财产权归属
(二)原作品作者在试听作品的法律地位
(三)条文内容的表述
第四章 允许约定的作品著作权归属问题研究
第一节 委托作品著作权归属问题研究
一、立法存在的不足
(一)可约定归属的“著作权”的理解
(二)著作人身权可否依合同转让
二、国外立法实践
(一)委托作品著作权的不同归属
(二)著作人身权的立法规定
三、委托作品著作权归属立法建议
(一)委托人依约定仅享有著作财产权
(二)受托人著作人身权的保护
第二节 自传体作品权利归属问题研究
一、自传体作品权属纠纷处理原则
二、自传体作品著作权归属司法解释的不足
(一)权利归属的不同意见
(二)约定归属的“著作权”问题
(三)执笔人或者整理人获得报酬的问题
三、自传体作品著作权归属司法解释的完善建议
结论
著作权归属问题研究应与时俱进
二、修改著作权归属立法内容的建议
(一)坚持“作者权体系”立法原则
(二)更加注重私权保护与利益平衡
(三)完善并协调好特殊作品权属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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