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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视节目模式的著作权保护分析

更新时间:2015.10.21

【专业类别】:著作权
【文献性质】:学位论文
【作  者】:王世磊
【出版时间】:2014年01月01日
【指导老师】:张希华
【导师职称】:教授
【论文级别】:硕士论文
【作者单位】:电视节目模式; 著作权; 法律保护
【关键词】电视节目模式、著作权、法律保护

【摘要】部分学者认为,电视节目模式属于思想本身,无法获得专门保护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法》的保护,只能在现有法律框架内寻求《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专利法》的保护。但是,《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专利法》在电视节目模式保护方面有着天然的缺陷,其保护力度不足以遏制对电视节目模式创新的不利行为。电视节目模式是指一种制作电视节目的标准形式,该标准形式是一个将电视节目中包含的元素(如演播室布置、主持风格、灯光、台词脚本、制作安排等)通过一套完整的运作程序和规则编排成的相互配合的整体。同时,从国内外对电视机模式的保护现状来看,并不存在值得借鉴的有关电视节目模式保护的完善理论。但是,经过对电视节目模式的研究分析发现它完全属于著作权作品的要求,应该属于著作权保护的客体之一。首先,由于电视节目模式是一个通过可感知的符号传递信息的过程,所以它属于“思想的表达”,而不属于“思想本身”;其次,电视节目模式附有创作者对思想表达的个性,符合作品中独创性的要求;再次,电视节目模式能够被外界感知,具有再现的可能,所以其具有作品要求的可复制性;最后,电视节目模式是人类脑力劳动的成果,属于人类的智力成果。从另一个角度来看,我国存在将电视节目模式纳入著作权保护的现实需要。电视节目模式虽然在国外没有被明确列为著作权的保护对象,但是国外电视产业发达的国家也十分重视对其的保护,现在已经形成了成熟的电视节目模式贸易市场,其创造的经济价值引起了各国的高度重视。但是,我国电视产业起步较晚,很多电视节目缺乏创新,复制、抄袭现象严重,电视行业出现恶性竞争的迹象。所以,为保护电视产业的健康发展,提高创新的积极性,我们更应该在法治建设上领先其他国家,用外力改变这一现状。为了使电视产业中存在的抄袭现象得到系统的解决,本文专门论述了电视节目模式的侵权判定方法。本文通过分析判断著作权侵权比较常用的“两步法”和“三段论”,指出了两种方法的合理之处和缺陷所在,最终找到了适合用于电视节目模式侵权的判定方法。在“三段论”这一方法的框架基础上,利用“两步法”对实质性相似判断的系统全面这一优势,将两者进行整合,最终弥补了“三段论”对比法的不足,形成了一套较为实用的侵权判定方法。

【目录】

中文摘要
ABSTRACT
第一章前言
第二章电视节目模式的概念
第三章国内外对电视节目模式的法律保护现状
3. 1国外对电视节目模式法律保护的现状
3.2国内电视节目模式法律保护的现状·
第四章电视节目模式的可版权性分析
4.1电视节目模式属于“表达”
4.2电视节目模式属于“作品”
4. 2. 1电视节目模式具有独创性
4. 2. 2电视节目模式具有可复制性
4.2.3电视节目模式属于智力成果
4. 3电视节目模式版权保护的现实需要
第五章电视节目模式侵权判定方法
5. 1两步法:实质性相似十接触
5. 2三段论:抽象+过滤+对比
5. 3对电视节目模式侵权判定方法的建议
第六章结论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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