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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商标法上惩罚性赔偿适用研究

更新时间:2015.10.22

【专业类别】:商标
【文献性质】:学位论文
【作  者】:蔡楠
【出版时间】:2013年01月01日
【指导老师】:高富平
【导师职称】:教授
【论文级别】:硕士论文
【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关键词】商标侵权、侵权损害赔偿、惩罚性赔偿

【摘要】普遍的商标侵权行为对市场稳定和公平竞争造成了严重的危害,并逐渐由对个体利益的侵犯演化成为一种对社会共同利益的侵害。由于商标侵权容易救济难的特点,以及现行法律制度对商标救济实现度低的现状,亟需强化商标的事先防御功能、加强对商标侵权行为的惩治力度。惩罚性赔偿在制裁和遏制多发的商标侵权行为方面具有功能上的优势,并且符合社会正义观变革的要求以及现代侵权责任法“社会本位”的理念,能够适应社会形势的需要,强化对商标权的保护。同时,商标法引入惩罚性赔偿符合强化信息资本保护的需要,并且通过成本收益的利益机制,能够对侵权行为进行遏制,具有法经济学上的立足点。因此,在我国商标法中引入惩罚性赔偿具有合理性和必要性。惩罚性赔偿有助于解决传统补偿性赔偿救济不足的问题,能够对现行商标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的缺陷起到修正作用;同时能对商标行政保护和刑事保护的空隙起到恰到好处的补充作用,一方面有助于商标行政执法完善社会管理机制,另一方面能够补充商标刑事保护适用的局限、填补刑事法和民事法之间相对空白,从而完善商标侵权责任体系,使不法侵权者有效承担侵权责任。惩罚性赔偿制度在各地区知识产权领域的广泛适用以及我国侵权责任法上对惩罚性赔偿的移植所取得的显著的效果,为我国商标法中建立惩罚性赔偿制度提供了有效的借鉴。为了避免过度使用惩罚性赔偿可能造成的反社会效果和新的不公平,在适用惩罚性赔偿时应注意对其进行合理限制。商标法中适用惩罚性赔偿主要应针对主观故意性强、情节严重的侵权行为,同时还要考虑到补偿性赔偿对损害的弥补程度,对于惩罚性赔偿数额的确定可以按照实际损害的适当比例进行计算,也可以根据对侵权情节的考量直接判定。现阶段想要谋求一种精确地计算方式并不现实,合理的惩罚性赔偿数额应以能够反映社会公众一般理性认知和价值判断能力为评价标准,应符合公平原则和利益平衡的主旨。

【目录】

导言
第一章我国商标法中引入惩罚性赔偿的必要性
第一节引入惩罚性赔偿是强化商标权保护的需要
一、强化商标实现防御功能的要求
二、加强商标侵权惩治力度的需求
三、惩罚性赔偿有利于强化商标权保护
第二节惩罚性赔偿符合现代侵权法的精神
一、惩罚性赔偿符合社会正义观变革的要求
二、惩罚性赔偿符合现代侵权责任法“社会本位”的理念
第三节惩罚性赔偿适用于商标法的法经济学立足点
一、商标的商业价值对加强法律保护的需要
二、从成本与收益的角度探讨引入惩罚性赔偿的必要性
第二章我国商标法中惩罚性赔偿的可适用性
第一节惩罚性赔偿在商标法中可适用性的法理分析
一、惩罚性赔偿与传统民事侵权损害赔偿的协调
二、惩罚性赔偿与行政、刑事保护手段的协调
三、对惩罚性赔偿可能引发不良社会效应的控制
第二节商标法中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立法例考察
一、ACTA对商标法中增设惩罚性赔偿的认可
二、美国知识产权领域对惩罚性赔偿的适用
三、德国知识产权领域对惩罚性赔偿的适用
四、台湾地区知识产权领域对惩罚性赔偿的适用
五、大陆地区知识产权领域对惩罚性赔偿的适用
第三节我国侵权责任领域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发展
第三章商标法适用惩罚性赔偿的具体规则
第一节在损害填补原则的基础上审慎适用惩罚性赔偿
第二节商标法中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要件探讨
一、侵权情节的严重程度一一结合主观要素和损害结果综合考虑
二、原告可能受到的损害与获得的补偿性赔偿的差距大小
三、由当事人申请
第三节商标法惩罚性赔偿数额的确定
一、按实际损害的适当比例计算惩罚性赔偿
二、非比例关系的惩罚性赔偿数额确定
三、合理的惩罚性赔偿应当符合社会公众普遍认知水平和价值评判
结语
参考文献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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