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5.10.22
【摘要】在大众传媒的迅速普及和知识经济全球化的今天,商标作为企业无形资产的价值正与日俱增,无疑将成为二十一世纪最有利的竞争手段之一。作为一种特殊的区别和表彰的符号,商标绝不是一种可有可无的标记,在一个高度竞争的世界里,对商标的合理保护关系到一个企业乃至整个民族经济的发展。目前我国商标侵权案件层出不穷,表现形式也由直接假冒的简单形式转向较为隐蔽的复杂形式,因此对商标侵权行为的认定就显得尤为必要。作为商标最为基本的功能,识别功能是商品选购指导功能、质量保证功能以及信誉表彰功能得以发挥的基础,也是一标识能够作为商标,受到商标法保护的根本原因。混淆可能性的存在割裂了商标与商品或服务之间的联系,导致相关公众在购买商品或选择服务时发生了来源误认或关系误认,使商标指示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基本功能被破坏。因此,混淆可能性标准一直是商标侵权行为认定的基本标准,这一点,已经被各国的理论和实践所确认。我国商标法中对商标侵权行为的认定,主要采取列举式的方法,虽然利于操作,但在经济发展日新月异、商标侵权行为纷繁复杂的今天,已经不能满足商标保护的要求。因此,本文从是否存在混淆可能性的角度,在介绍相关理论和实践的基础上,分析我国商标法对于商标侵权行为的规定,对于我国认定商标侵权的标准向混淆可能性回归进行探讨。全文共分为三章:第一章对商标及商标侵权的基本理论进行了阐述,分别论述了商标的实质与功能、商标侵权行为的内涵和范围,在此基础上,提出认定商标混淆应以是否妨碍了商标的识别功能为基础,即认定商标混淆应以是否存在相关公众的混淆可能性为标准,并进一步分析了混淆理论在商标侵权认定中的作用以及混淆理论的扩张。第二章分别介绍了美国和欧洲对于商标侵权行为认定的规定,并对其规定与我国的规定进行了比较。随后,对混淆可能性的判定要素,如:相同或近似商标、不当意图、实际混淆等因素进行了分析。第三章对我国商标侵权立法的缺失进行了分析,即一方面,我国对普通商标的保护没有明确混淆可能性标准,从而给司法实践带来一定的挑战;另一方面我国对驰名商标的保护提出以混淆为认定侵权的基础,但基于驰名商标的特殊性,这种保护的力度显然是不够的。因此,笔者建议在商标法中明确规定混淆可能性标准的地位和意义,对普通商标的保护以混淆可能性为标准,对于驰名商标在混淆可能性标准的基础上引入联想理论。
【目录】
导言
第一章混淆基本理论
第一节商标侵权行为概述
一、商标是一种商业标记
二、商标的首要功能是区分商品或服务的来源
三、商标权与商标侵权
第二节商标侵权行为认定标准一一混淆可能性
一、混淆可能性标准在商标侵权行为认定中的作用
二、商标混淆理论的扩张
第二章各国立法及判定标准
第一节各国立法
一、美国立法
二、欧洲立法
第二节认定混淆的标准之分析
一、商标相同或近似
二、商标的显著性
三、被告的意图
四、实际混淆
五、己经利用的、将要利用的销售渠道和业务扩展的可能
六、相关公众的注意程度
第三章我国商标立法的现状与完善
第一节我国商标立法现状
第二节我国商标立法规定的缺陷
一、对普通商标侵权的认定,没有明确规定混淆可能性标准
二、司法解释规定的漏洞
三、对驰名商标保护的规定保护力度不够
第三节对我国商标保护的立法建议
一、认定普通商标侵权行为应明确需造成“混淆的可能性”
二、认定驰名商标侵权行为不能以混淆可能性作为唯一标准
参考文献
【来源】点击进入来源地址
【内容】{$content}
{$pics}
版权所有 © 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中国知识产权文献与信息资料库"研究课题组 技术支持:广州万有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京公网安备:110105435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京ICP备12039890号-2)
本站如有转载或引用文章涉及版权问题请速与我们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