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5.10.24
【摘要】依据专利法原理,任何与公知技术相比没有新颖性或者创造性的技术方案都不应当被授予专利权。但是由于种种主客观原因,不可避免地会产生大量缺乏新颖性或者创造性的瑕疵专利。在职权分开模式下,专利侵权受理机关不能审查专利权的有效性,要求所有实施公知技术的被控侵权人提起专利无效程序又不符合诉讼经济和公平原则,于是产生了一种新的不侵权抗辩形式——公知技术抗辩,被控侵权人只要能够证明所实施的技术与公知技术相同或者相近似,就能阻却专利侵权的成立。本文探讨了公知技术抗辩相关的理论问题,希望能对专利侵权的法律实务有所帮助。本文分为公知技术抗辩概论、公知技术抗辩的依据、公知技术抗辩的范围和公知技术抗辩的操作四个部分。公知技术抗辩概论部分介绍了公知技术抗辩的背景信息。首先分析了现有技术信息的分类、公知技术抗辩的概念和公知技术抗辩中涉及的三个方面的技术关系,接着讨论了能够用于公知技术抗辩的公知技术的范围,得出无论是自由公知技术还是非自由公知技术都可以用于公知技术抗辩。公知技术抗辩的依据部分论述了允许进行公知技术抗辩的正当性。首先讨论了采用公知技术抗辩的法理基础,从专利法基本原理、公共财产论和知识产权利益平衡理论等方面阐述了允许进行公知技术抗辩的理论上的可行性,接着讨论了采用公知技术抗辩的价值,从赋予诉讼双方平等的法律地位、提高诉讼效率和减少实施公知技术的被控侵权人的诉讼成本有效遏制恶意诉讼等角度阐述了进行公知技术抗辩理论上的必要性。公知技术抗辩的范围部分首先分析公知技术、专利技术与被控侵权技术三者之间的关系,从中推导出专利制度正常运作的必要条件:D1>D2+D3,然后在将公知技术抗辩分为四类的基础上论证了不论是等同侵权还是相同侵权都可以进行公知技术抗辩。公知技术抗辩的操作部分试图从具体操作上构建一个合理的公知技术抗辩制度,以期在极大地发挥公知技术抗辩制度优越性的同时又尽可能地保证公知技术抗辩制度与专利无效制度的结果一致。公知技术抗辩的比对应当为“单独比对”、“整体比对”,在比对顺序上采用“公知技术抗辩优先适用原则”,比对标准为“无新颖性和明显无创造性”,在判断被控侵权技术相对于公知技术是否具有新颖性时,公知技术包括抵触申请,在判断被控侵权技术相对于公知技术是否具有创造性时,公知技术不包括抵触申请。
【目录】
第一章公知技术抗辩概论
一、现有技术信息的分类
二、公知技术抗辩的概念
第二章公知技术抗辩的依据
一、采用公知技术抗辩的法理基础
(一)专利法的基本原理
(二)公共财产论
(三)知识产权利益平衡理论
二、采用公知技术抗辩的价值
(一)赋予诉讼双方平等的法律地位,符合民事诉讼的“平等武装”原则
(二)让一个民事纠纷在一个诉讼程序中解决,满足诉讼经济的要求
(三)减少实施公知技术的被控侵权人的诉讼成本,有效遏制恶意诉讼
第三章公知技术抗辩的范围
一、公知技术、专利技术与被控侵权技术之间的关系
二、等同侵权中公知技术抗辩的应用
三、相同侵权中公知技术抗辩的应用
第四章公知技术抗辩的操作
一、公知技术抗辩的比对顺序
二、公知技术抗辩的比对对象
三、公知技术抗辩的比对方法
四、公知技术抗辩的比对标准
五、公知技术的认定
结论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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