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5.10.25
【摘要】自国务院制定《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至今已有6年,经过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推广实施,我国自主创新能力明显增强,更重要的是市场中知识产权保护意识逐渐得到了提高。在第一个五年战略目标基本实现后,我国发明专利的数量跃居世界首位,执法力度明显加大。在既有成果上,国务院办公厅提出《深入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行动计划(2014—2020年)》,要求知识产权从量变阶段向质变转化,提高知识产权质量和应用效率。为实现下一阶段我国的知识产权战略目标,计划中指出应当通过抓住重点领域落实知识产权行政执法,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而海关执法正是重点领域之一。与此相呼应,《2014年全国专利事业发展战略推进计划》中提出抓住海关执法问题的重点,即建立中国自由贸易园区内转运货物的知识产权执法机制。本文主要运用横向与纵向的对比分析法、国际案件分析法,对欧盟转运货物的知识产权边境执法经验进行总结,梳理该执法机制的国际规则发展方向,有针对性得分析欧盟最新相关立法的特点,并结合我国边境知识产权法律体系提出借鉴意见。转运行为常发生在自由贸易园区类型的特殊海关监管区域,其侵权形式多种多样,具有较强的隐蔽性和伪装性。例如,侵权人通过分解侵权货物运入过境国海关,利用海关监督宽松的优惠政策,实施侵权零部件的加工组装、再包装、更换标签等伪装手段,最终将侵权货物运往目的地国家,实现侵权货物“合法化”。鉴于此,海关监管的常见困难包括侵权认定问题、知识产权地域性导致的管辖权问题和执法效率与公平正义平衡问题。在对欧盟执法经验的研究借鉴过程中,应当对此予以特别关注。知识产权的地域性要求各国在海关执法过程中尊重其他主权国家的司法、执法独立,但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趋势的发展,知识产权的经济价值成为知识产权强国在国际市场中重要的利益来源。知识产权的地域性保护和经济贸易的全球一体化这一冲突直接引发了关于转运货物知识产权执法的争议。近年来,欧盟对过境货物的知识产权执法力度日益增强,但因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而导致诉讼案件数目也不断增多。2011年12月欧洲法院对成员国法院提交的相关案件进行了合并审理,否定了“虚拟制造”的执法理论,同时也促进了欧盟608/2013号条例的颁布实施,进一步完善了知识产权边境执法制度。相比而言,我国《海关法》对于转运的规定较为笼统,且缺少知识产权领域的相关内容。现行执法机制下,权利人申请边境执法救济的案件数量远远少于海关依职权启动的执法案件,大量侵权货物得以从我国边境出口。归根究底,我国边境知识产权的执法制度仍存在不足。为响应《深入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行动计划(2014—2020年)》中研究修订《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要求,我国完善转运货物的知识产权执法机制,应当充分考虑国际执法规则发展趋势,针对海关执法的三项难题,分别从改进既有备案制度、简化申请审查程序、多方联合认定侵权制度和建立国际合作执法机制的多方面,对《海关法》、《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中的不足之处进行修订。
【目录】
引 言
(一) 研究问题
(二) 研究意义
1. 知识产权地域性的基本要求
2. 知识产权双重属性的必然要求
3. 自由贸易园区趋势下知识产权贸易秩序的必然要求
(三) 国内外研究现状
(四) 研究思路和论文结构安排
一、 转运货物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概述
(一) 转运货物的国际概念
(二) 转运货物知识产权侵权的表现形式
(三) 转运货物知识产权执法的目的
(四) 转运货物知识产权执法的原则
1. 私权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平衡
2. 高效便捷和公平正义的平衡
二、 欧盟知识产权行政执法的法律渊源
(一)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制度的国际法渊源
(二)欧盟相关行政执法制度的法律沿革
三、 欧盟知识产权边境执法制度
(一) 知识产权边境执法的适用范围
(二) 知识产权边境执法所保护的权利客体
(三) 知识产权边境执法的程序
1. 行政执法启动程序
2. 行政执法实施程序
3. 行政执法的信息交换程序
(四) 欧盟知识产权边境执法的配套行动计划
四、 对我国建立自贸园区转运货物知识产权执法制度的启示
(一) 我国转运货物知识产权执法的现状
1. 中国知识产权边境执法的国际合作
2. 国内法律体系对知识产权边境执法的规定
(二) 我国转运货物知识产权执法制度的构想
1. 创新备案制度,建立统一数据库
2. 简化启动程序,降低对申请的审查标准
3. 创新实施程序,提高行政执法效率
4. 加强国际合作执法
结 论
参考文献
作者简介
致 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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