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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知识产权保护与TRIPS协议的对接

更新时间:2015.10.28

【专业类别】:综合
【文献性质】:学位论文
【作  者】:刘丹
【出版时间】:2006年01月01日
【指导老师】:孙春伟
【导师职称】:教授
【论文级别】:硕士论文
【作者单位】:哈尔滨工程大学
【关键词】知识产权保护、TRIPS协议、差距、对接

【摘要】知识产权保护是科学技术进步、商品经济发展与法律体系完善的产物。随着国际竞争的核心转移到经济技术领域之后,知识产权保护就显得尤为重要。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化,先后经历了一系列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公约、协议,其中地位最重要、作用最广泛的就是《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即TRIPS协议。 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起步较晚,但是在短短的二十几年里却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基本上形成了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但是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后,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就进入了全球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大环境中,原有的知识产权立法、司法和行政执法等方面的问题日益凸现出来。同时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后,发达国家、跨国公司纷纷把知识产权的矛头指向中国,频频向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领域发难,这些使得我国必须从根本上完善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进一步完成与TRIPS协议的对接,在知识产权保护的战场上争取主动、从中受益。

【目录】

第1章绪论
1.1知识产权保护概
1.2写作背景
1.3写作思路及创新之处
第2章TRIPS协议与中国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概述
2.1 TRIPS协议概述
2.1.1 TRIPS协议产生的历史背景
2.1.2 TRIPS协议的主要内容与特点
2.1.3 TRIPS协议的意义与影响
2.2中国知识产权的立法保护
2.2.1专利法领域的立法
2.2.2商标法领域的立法
2.2.3著作权法领域的立法
2.2.4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
2.3中国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
2.4我国知识产权的行政保护
2.5本章小结
第3章TRIPS协议对我国知识产权法的影响
3.1 TRIPS协议对我国专利法的影响
3.1.1权利内容的增加
3.1.2保护力度的加大
3.1.3善意使用的限制
3.1.4确权方式的改变
3.1.5责任确认的调整
3.2 TRIPS协议对我国著作权法的影响
3.2.1保护客体的调整和扩大
3.2.2权利内容的增加
3.2.3权利限制的调整
3.2.4保护力度的加强
3.3 TRIPS协议对我国商标法的影响
3.3.1保护客体的扩大
3.3.2在先权原则的增加
3.3.3注册条件的调整
3.3.4终局审查的改变
3.3.5确定驰名商标特殊保护原则
3.4本章小结
第4章发达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的经验
4.1美国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
4.1.1美国对专利的保护
4.1.2美国对版权的保护
4.2日本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
4.2.1政府对知识产权领域的重视
4.2.2核心知识产权法的颁布实施
4.2.3日本知识产权的行政保护和民间组织
4.3韩国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
4.3.1知识产权保护的全球化
4.3.2韩国知识产权的行政管理
4.3.3韩国知识产权人才的培养和国民意识的提高
4.4本章小结
第5章中国知识产权保护与TRIPS协议的差距
5.1中国知识产权立法的滞后性
5.1.1立法层次较低与法律体系不完善
5.1.2限制权力滥用领域存在空白
5.1.3法律移植的片面性
5.1.4现行法律保护内容的不全面
5.2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滞后性
5.2.1没有全面贯彻司法审查与监督的要求
5.2.2侵权救济手段单一
5.2.3损害赔偿的归责不合理
5.2.4临时措施的缺失
5.2.5执法的打击力度不够
5.3中国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的滞后
5.3.1行政保护执法力度不强
5.3.2行政执法环境不良
5.3.3知识产权行政组织管理不利
5.3.4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不协调
5.4本章小结
第6章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的完善
6.1知识产权立法保护的完善
6.1.1现行立法的补充完善
6.1.2填补立法空白
6.1.3完善与知识产权法律相配套的行政法规与规章
6.2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完善
6.2.1建立完善的司法程序
6.2.2建立完善的救济方式
6.2.3提高司法保护的执法水平
6.3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的完善
6.3.1加大知识产权的执法保护力度
6.3.2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
6.3.3破除地方保护主义
6.4优化知识产权保护资源配置
6.5注重培养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专业人才
6.6本章小结
结论
参考文献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和取得的科研成果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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