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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漫形象商品化权知识产权法的多元化保护

更新时间:2015.10.29

【专业类别】:综合
【文献性质】:学位论文
【作  者】:门睿智
【出版时间】:2015年01月01日
【指导老师】:李建华
【导师职称】:教授
【论文级别】:硕士论文
【作者单位】:吉林大学
【关键词】动漫形象商品化权、知识产权法、多元化保护

【摘要】近几年,我国飞速发展的经济,将国民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提高到新的层次。满足了物质层面的需求,人们对于精神文化层面的需求便开始显露并逐渐的提升,于是文化产业开始了前所未有的发展。动漫产业作为文化产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自然而然的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关注与重视。我国政府近些年也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来扶持并且鼓励动漫产业发展,动漫产业跨入了发展的鼎盛时期。动漫产业的发展使动漫作品的创作与传播也达到了空前繁荣的阶段,在这个过程中各方利益体都获得了巨大的收益。动漫作品中的动漫形象因其自身的外貌、性格特征等方面具有与众不同的特点,受到了公众的喜爱以至于动漫形象本身就具有了一种信誉。这种信誉会吸引公众爱屋及乌的购买与其相关的衍生产品,这样一个过程就是动漫形象的商品化,至此动漫形象商品化权也随之产生。有权利的存在就必然会产生关于权利的纷争,而且近几年的纠纷也呈现出案件增多、涉及面广泛的趋势,所以对于动漫形象商品化权的保护势在必行,重要且必要。本文运用文献研究法和比较研究法,试图通过对动漫形象商品化以及动漫形象商品化权的相关问题的研究探讨,把动漫形象商品化权的诸多相关问题予以明确,并对各个问题的实质或者成因进行分析,借鉴外国的成功做法和经验,结合我国的保护现状和实际国情,因地制宜,提出完善我国有关动漫形象商品化权知识产权法多元化保护的可行性建议。本文对动漫形象商品化权进行了界定并分析了多元化保护的必要性。将动漫形象商品化权的概念给予分析,力求对动漫形象商品化权有一个整体的了解。之后对多元化保护的必要性从动漫形象商品化权的权利构成特点、目前的发展趋势和单一的保护现状三方面进行分析论证。其中权利构成重点介绍了其客体。客体为不同于载体的一种影响力、一种信誉。同时还分析了可以成为客体载体的条件。外国法中对动漫形象商品化权多元化保护的经验丰富,可以给予我国借鉴与启示。文章中主要以美国、日本为重点介绍对象,同时也简单介绍了欧洲国家(德国、英国)多元化保护的独特之处。运用归纳论证的方法,总结出这些国家多元化保护方式中值得我们学习借鉴之处。文章中对保护现状的描述,侧面反映出了知识产权法相关制度规定的不足。除其本身制度规定中的不足之外,还存在着它们各自为战的问题。相关规定没有结合在一起发挥作用,所以不能够为权利主体提供充分的保护。因此对知识产权法多元化保护中存在的种种问题对应的提出了完善的建议,以求能够更加全面的保护动漫形象商品化权主体的权利。本文的创新之处在于当描述相关概念或是剖析现有法律规定存在的不足之处时,将现实生活中和司法实践中的案例引入作为论据,相对于枯燥无味的文字论述,案例可以更清晰说明和理解问题。此外,在对于性质的认识上也将其界定为新型的知识产权。对于外国法也没有全盘的照搬照抄,而是结合本国的国情来适当的学习借鉴,从中得到启示。对于多元化保护的必要性及存在问题的完善是本文的重点也是本文的目的,希望能够在我国动漫形象商品化权的法律保护的理论上具有研究意义,在实践中提供参考价值。

【目录】

引 言
一、 动漫形象商品化权的界定及其多元化保护的必要性
(一)动漫形象商品化权的界定
(二)动漫形象商品化权知识产权法多元化保护的必要性论证
二、 外国法中对动漫形象商品化权多元化保护的借鉴与启示
(一)外国法中对动漫形象商品化权的多元化保护
(二)外国法中对动漫形象商品化权多元化保护对我国的借鉴与启示
三、 我国动漫形象商品化权知识产权法多元化保护的不足与完善建议
(一)我国动漫形象商品化权知识产权法多元化保护的不足
(二)我国动漫形象商品化权知识产权法多元化保护的完善建议
结 论
参 考 文 献
作者简介及科研成果
后 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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